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0391行审68号
申请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解西宝,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合欢路卧龙小区21号楼6-6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我院执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高新人社监罚字(2016)第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高新人社监罚字(2016)第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白利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承办法官:**

签署栏

校对人:**

印发:当事人份

留档份共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