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执他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证:79824433-7。
法定代表人:王沛,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中段。机构代码证:69995216-X。
法定代表人:王沛,总经理。
被执行人:尼建立,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中金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尼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中金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尼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豫0411执恢28号】,由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陈西斌
审判员 王云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