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中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21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9824433-7。
法定代表人:王沛,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中段。机构代码:69995216-X。
法定代表人:王沛,总经理。
被执行人:尼建立,男,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执行***与平顶山市中金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尼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421执5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怀洲
审判员  张建立
审判员  张跃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衍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