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卫东区珅达建筑材料租赁部与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军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03民初284号
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珅达建筑材料租赁部,经营场所: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建安公司院内2号,注册号:410403603001915(1-1)。
经营者:韩丽英,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称冠郑松坡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995216XY。
法定代表人:柴军锋,经理。
被告:何军听,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珅达建筑材料租赁部中诉被告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军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平顶山市卫东区珅达建筑材料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1元,减半收取4145.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珅达建筑材料租赁部负担。
审 判 长  王会英
人民陪审员  高献亭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