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陕西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4民终2225号
上诉人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4元,减半收取2117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联胜 审 判 员 王丽丽 审 判 员 张作儒
法官助理 张健旺 书 记 员 赵晓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