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402恢110号
本院作出的(2017)豫040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456.39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执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吴红
书记员 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