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申瑞牛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1280号
原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滑县紫金庭院73号。
负责人:韩晓飞,职务: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翰,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申瑞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南六环外高效农业园核心区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志坤。
原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申瑞牛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艳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