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正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2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正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桑村乡经四路商业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老店镇万丰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毛颜朝,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印,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金地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南大街冠山逸城。
法定代表人:杨敬典。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辰飞,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9日出生,住滑县。
上诉人河南正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德印、山西金地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2)豫0526民终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正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正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18314.72元,减半收取9157.36元,由上诉人河南正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