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2568号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芳林路36号芳林大厦24楼2404室。
法定代表人:牛利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系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灵军,系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老店镇万丰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毛颜朝。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12元,由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夏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