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民初626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颜朝职务:经理。
住所地:滑县文明大道西侧金融南路东侧。
原告***诉被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经本院审查核实,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