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02民初1996号
原告信阳市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前进安置小区30号楼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6512498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第三人信阳市浉河区*家店镇太阳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信阳市浉河区*家店镇太阳坡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原告签订《*家店镇出山店水库移民安置房承建合同书》的相对方不是被告***,***并非适格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信阳市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