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02民初815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6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
原告贠红丽,女,汉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聚集区十八里社区金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5161605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信阳市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前进安置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6512498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贠红丽与被告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阳市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贠红丽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贠红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贠红丽撤回起诉。
审判员卢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