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贵洪与杨维波、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民初3432号
原告:张贵洪,男,1993年09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杨维波,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老店镇万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390806352。
法定代表人:丁远。
原告张贵洪诉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维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贵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姚秀
书记员陈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