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1953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老店镇万丰路**。
法定代表人丁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豫0526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滑县支行(账号81×××98)的存款人民币480万元予以冻结。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滑县支行(账号81×××98)的存款人民币480万元的冻结。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逯瑞云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