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1953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老店镇万丰路**。
法定代表人丁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滑县支行账号为81×××98的存款48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滑县支行(账号81×××98)的存款人民币4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逯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