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195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老店镇万丰路**。
法定代表人丁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逯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