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5民初246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
原告:***,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祥文,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
被告:吴俣锦,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保靖县人。
被告:宿发红,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保靖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好,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老店镇万丰路**,现位于凤凰县千云公路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390806352。
法定代表人:丁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仁辉,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孝亚,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吴俣锦、宿发红、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66元,依法减半收取44,7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向兴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萍
附页
本裁定适用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