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异290号 案外人: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老店镇万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39080635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连,男,汉族,1954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本院在执行**连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2)湘1202执2549号之二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鹤城区××至××路××段,系异议人于2018年1月22日中标施工的项目,并于2018年5月18日与怀化市鹤城区公路管理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该项目一直由异议人进行施工建设、结算。贵院扣留的是本应结算给异议人的款项,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申请人的财产,在没有生效判决确认该笔款项属于**财产的情况下,执行过程不能“以执代审”直接认定该笔款项属于**,并进行扣留,故请求法院解除对鹤城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应结算给申请人的工程款300万元的扣留。 本院查明,**连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阶段作出(2022)湘1202民初1793号民事裁定,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以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的鹤城区××至××公路改造工程1标段项目在鹤城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应结算的工程款300万元。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以(2022)湘1202执2549号之二执行裁定对上述款项进行继续扣留。 另查明,2018年1月22日,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鹤城区**至××路××段;2018年5月18日,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化市鹤城区公路管理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2022年1月25日,鹤城区审计局对该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定案,整个过程的体现的施工人、收款人和开票人均为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权利人;……”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案外人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案涉鹤城区××至××路××段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定案表、工程款的付款明细及发票等证据,证明其系该项目的施工方和工程款所有人,而本案申请执行人**连与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项目款项系**所有。 综上所述,异议人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鹤城区**至黄岩公路改造工程1标段项目在鹤城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应结算的工程款300万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 应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 莉 书 记 员  邱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