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230民初298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厂镇覃团村村委会法务专干。 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万古镇企业服务中心B区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