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

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3执恢324号
申请执行人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源浩,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4407380-0.
住所地:商水县。
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0840324C
法定代表人:李华明,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商水县纬一路和汝阳路交叉口西北角。
申请人商水县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3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元。
三、在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苑庆宏
审判员  李方宏
审判员  雷鹏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