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

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3执恢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源浩,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4407380-0.
住所地:商水县。
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0840324C
法定代表人:李华明,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商水县纬一路和汝阳路交叉口西北角。
申请人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3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工程款183000元。因被告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83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9月9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2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证券等财产。
三、2021年9月24日向周口市住房公积金商水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向商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6日向商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查封手续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申请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2021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21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状况和拒不履行,2021年12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分别作出15日的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法人下落不明,未实际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83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本金183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苑庆宏
审判员  李方宏
审判员  雷鹏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