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

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3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440738002.
住所地商水县城关乡大井村。
法定代表人王源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花,女,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337251980A
住所地商水县西环路与行政路交叉口南2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申请人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工程款556900元及违约金12138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执行查询通知,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食品有限公司无存款;***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期限一年。对已冻结的账户,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四、向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食品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
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张贴失信公告;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六、通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食品有限公司有公司有撤迁赔偿款,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商水县老城办事处财政所送达了停止支付通知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本金556900元及违约金121380元未能完全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623执4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承俊德
审判员  吕亚飞
审判员  宁荣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哲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