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3民初4036号
申请人:商水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1年2月22日出生,周口市住川汇区。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申请人商水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水县**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336506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336506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