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25执102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弘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5民初16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弘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弘基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的冻结及不动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南弘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豫0225执1029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弘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及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岩魁
审判员 路宏善
审判员 郭国起
书记员 庞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