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2424号之一
原告:河南赛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坝头乡高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EL8M7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三义寨乡310国道北侧(交警大队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5691519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重远,河南裕***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赛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清付租赁费894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以89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至租金完全清偿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因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建兰考县悦城一号院的工程建设,租赁原告塔吊两台,约定月租金9000元/台,每月5号之前将上月租金支付给原告,应付未付的,从应付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给付违约金,直至原告报停,原告要求被告从2020年3月1日起,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给付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赛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赛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7.5元、保全费914元,共计1931.5元,由原告河南赛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