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2736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三义寨乡310国道北侧(交警大队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3.28元,保全费194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