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执恢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56915193P,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兰考县。
被执行人:河南弘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283029A,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兰考县城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弘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豫0225民初16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河南弘基置业有限公司应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7663673.1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2022年12月15日到期),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告知本院。
2、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二十八处房产,现无法处置(2024年11月2日到期),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告知本院。
三、通过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采取了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弘基置业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魁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