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4758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
被告:***,男,汉族,1992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56915193P。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兰考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魁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