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圣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74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39号康桥商务广场1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61891162U。
法定代表人:刘骐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圣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兴路6号院紫东河小区1号楼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7143058G。
法定代表人:常齐飞,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圣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河南圣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河南圣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河南圣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于2021年7月16日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2021年5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0元;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郑州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实现债权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封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圣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继续向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