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银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襄城县银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25民初45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襄城县银峰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襄城县台湾城商七区。
法定代表人:张银峰,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6日生,住襄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襄城县银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牛应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