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时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亮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81民初672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亮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永城市亮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8100004056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时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70087571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杰诉被告国网河南夏邑县供电公司、被告孙耀、被告***、被告河南亮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时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时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付被申请人河南亮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购买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时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付被申请人河南亮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