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时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河南夏邑县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81民初6724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夏邑县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理人:练书理,职务:经理。
被告:孙耀,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庞**,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被告永城市亮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时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700875713。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夏邑县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孙耀、***、永城市亮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时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夏邑县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夏邑县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夏邑县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