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03民初72号
原告:**发,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牧野路19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战平,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焦作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牧野路19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柳新发与被告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周战平、**、焦作市金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柳新发诉被告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周战平、**、焦作市金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属于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柳新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苗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