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3民初1122号
原告:***晟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焦作市示范区阳庙镇小梁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世敏,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敏,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大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
原告***晟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晟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晟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晟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晟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文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拜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