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大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坚固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3095号
申请人:河南大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仕民,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慧慧,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焦作坚固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呈江。
申请人河南大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坚固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大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坚固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43442.15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申请人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122B4046720210000002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大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焦作坚固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43442.15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大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