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103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邓家屯3条21号。
被执行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
***申请执行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3406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文书确定:一、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156000元;二、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86345.24元;三、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3200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法律文书生效后,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
2、本院于2022年9月7日、9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有车辆、无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号账户余额不足,无互联网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CP81**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9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0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3406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琳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东岳
书 记 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