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与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34067号
原告:***(身份证号:1326241***********),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邓家屯3条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安,北京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336357512),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
原告***与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新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通新新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工资156000元(每月6000元,共26个月);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7241.37元(见计算表格,共170天,计算结果118069.37元中当事人自行减去828元得出);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防暑降温费3200元(共8个月);以上三项共计277269.3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4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又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岗位为材料员;工资为4200元。2019年6月11日,被告将原告工资上调至6000元。调薪后,被告自2019年6月至今再未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拖欠工资,被告却始终拖延拒付。2021年7月22日,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丰台区仲裁委审理,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489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丰台区仲裁委的仲裁裁决是错误的。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如诉求。
被告诚通新新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诚通新新公司支付其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工资156000元,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03448元,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防暑降温费3200元。丰台劳动仲裁委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489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各项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
***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诚通新新公司与***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9年4月1日生效,***担任材料员岗位,工作区域或工作地为北京或外埠,工作时间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月工资按照《诚通新新基本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岗位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等等。证明***与诚通新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2011年1月至2021年8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该记录上显示***自2011年4月至2021年7月由诚通新新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与诚通新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2019年10月、2020年6月、2021年5月的工资册,其上有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的签字,制表人为高学颖,证明***的工资收入情况。2019年10月的工资发放签名表上体现***的部门为北京监狱,职务为材料员,岗位工资6000元,加班费828元,防暑降温费1200元,应发合计8028元,实发合计7468.86元。2020年6月的工资发放签名表上体现***的部门为北京监狱,职务为材料员,岗位工资6000元,应发合计6000元,实发合计5440.86元。2021年5月的工资发放签名表上体现***的部门为北京监狱,职务为材料员,岗位工资6000元,应发合计6000元,实发合计5410.16元。4.诚通商业协同商务系统登录页面、2019年6月11日的薪酬调整审批单,证明***的工资调整情况。薪酬调整审批单上显示,***的职务为材料员,现所在部门为北京监狱二期,任职开始时间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调整原因为兼顾北监二期、团河矫治所、天堂河矫治所三个项目的工作,原职位工资4200元,调整后工资6000元,生效日期为2019年6月,分别由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行政副总、总经理审批同意。5.项目部会计白海涛与诚通新新公司人事部经理于丽丽之间的QQ聊天记录、白海涛与高学颖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北监二期项目部2019年6月至2021年7月的考勤表,考勤表下方有制表人白海涛、项目经理郭春祥的签字,证明***的加班事实。6.中科易达(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诚通新新公司签订的《干警办公楼等19项(北京市监狱改扩建工程)二期工程弱电机房装饰施工合同》、中科易达(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工程材料计划,诚通新新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健康说明,***与建设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记录,证明***于2019年至2021年期间为诚通新新公司工作的事实。7.***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交易明细,证明***的工资发放情况。
本院认为,诚通新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从***提交的证据和陈述可以确认,***与诚通新新公司自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诚通新新公司支付其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欠付的工资,根据***向本院提交的薪酬调整审批单、部分月份的工资册、工资收入流水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在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的工资收入金额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予以确认,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诚通新新公司支付其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综合其提交的考勤表、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对其加班事实予以确认,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中合理计算部分予以支持。对于第三项诉讼请求,***要求诚通新新公司支付其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的防暑降温费,根据其工作性质,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156000元;
二、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86345.24元;
三、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32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