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与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34043号
原告:***(身份证号:1324211***********),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邓家屯3条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安,北京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336357512),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
原告***与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新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通新新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欠付工资56000元(每月工资14000元,实发80%,要求补齐剩余20%,共20个月,每月28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伙食费6720元、房租费21780元、交通补贴46200元、房租税金544.5元、报销款2177.77元,共计77422.27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待岗工资3080元(按照被告公司制度,待岗工资1540元,共两个月,原告为项目经理,视是否有工程而定);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工资150000元(工资最后一次调整后每月10000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周六、周日加班工资106896.55元〔共15个月周六、周日加班,自行计算共93天,计算公式按照仲裁庭给出的公式:(小时工资=月工资÷21.75天÷8)×10小时×200%×93天〕;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防暑降温费2000元(每月400元,共5个月);7.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注册一级建造师津贴30600元(每月1800元的津贴补助);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12月20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又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岗位为项目经理;工资为10000元。被告自2020年3月至今再未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拖欠工资,被告却始终拖延拒付。2021年7月22日,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丰台区仲裁委审理,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4893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丰台区仲裁委的仲裁裁决是错误的。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如诉求。
被告诚通新新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诚通新新公司支付其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克扣的工资56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伙食费、房租费、交通补贴、房租税金、报销款77422.27元,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工资3080元,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工资150000元,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53448.28元,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7月20日一级建造师补贴30600元,2020年及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防暑降温费2000元。丰台劳动仲裁委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489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各项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
***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诚通新新公司与***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8年12月20日生效,***担任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区域或工作地为北京或外埠,工作时间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月工资按照《诚通新新基本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岗位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等等。证明***与诚通新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2010年1月至2021年8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该记录上显示***自2012年1月始至2021年7月一直由诚通新新公司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与诚通新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2019年10月、2020年6月、2021年5月的工资册,其上有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的签字,制表人为高学颖。2019年10月的工资发放签名表上体现***的部门为石家庄丰收路项目,职务项目经理,岗位工资11200元,建造师津贴1800元,应发合计13000元,实发合计10269.76元。2020年6月、2021年5月的工资发放签名表上均体现***的部门为天堂河矫治所项目,职务项目经理,岗位工资10000元,建造师津贴1800元,应发合计11800元。4.诚通商业协同商务系统登录页面,2018年3月26日、2019年12月3日、2020年4月30日员工异动申请表,证明***的工资调整情况。2018年3月26日员工异动申请表上体现,***现任职部门和岗位为天堂河矫治所项目经理,任此职位开始日期2007年12月20日,任此职位结束日期2018年2月20日,拟异动岗位为项目经理,异动原因为新项目开工需要,公司调动,原职位工资11000元,异动职位工资待定,异动生效月2018年3月20日,分别由调入项目部门经理、综合办公室、行政副总、总经理审批同意。2019年12月3日员工异动申请表上体现,***现任职部门和岗位为石家庄丰收路项目经理,任此职位开始日期2019年11月21日,任此职位结束日期2019年11月20日,拟异动部门为综合办公室,拟异动岗位为项目经理,异动原因为项目停止,调回公司机关待岗,岗位为待岗员工,岗位工资标准为每月1540元,原职位工资16000元,异动生效月2019年11月,分别由项目经理、调入项目部门经理、行政副总、总经理审批同意。2020年4月30日员工异动申请表上体现,***现任职部门和岗位为石家庄丰收路项目经理,任此职位开始日期2018年6月6日,任此职位结束日期2020年4月20日,拟异动部门为天堂河矫治所项目,拟异动岗位为项目经理,异动原因为天堂河矫治所结算及工程收尾,原工资1540元,调入后调整为10000元,原职位工资1540元,异动生效月2020年4月21日,分别由项目经理、调入项目部门经理、综合办公室、行政副总、总经理审批同意。证明***的工资调整情况。5.2019年12月3日的项目资金审批表、***与诚通新新公司总经理康晓斌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主张的诚通新新公司待付的伙食费6720元、房租费21780元、交通补贴46200元、房租税金544.5元、报销款2177.77元。该审批表上体现:申请人为高京文,申请部门和工程项目名称为石家庄丰收路项目,申请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本次计划可使用资金和本次计划使用资金为77422.27元,具体明细为2019年度伙食费6720元、2019年度房租费21780元、2019年度交通补助46200元、报销税金544.5元、报销款2177.77元,备注为向公司借款,付工资款、伙食费、房租费、交通费等,分别由项目经理***、经营部经理、财务主管会计、财务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同意,出纳于2019年12月4日处理。6.***与诚通新新公司副总经理左文慧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7月30日的项目部定级定岗表,定级定岗表上体现***作为石家庄丰收路项目的项目经理,前期工资标准为
14000元,扣除月风险金,月实际发放11200元。7.项目部会计白海涛与诚通新新公司人事部经理于丽丽之间的QQ聊天记录、白海涛与高学颖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天堂河教育矫治所工程项目部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的考勤表,考勤表下方有项目经理郭春祥的签字,证明***的加班事实。8.***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证明***应享受建造师津贴。建造师注册证书上显示***的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有效期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聘用企业为诚通新新公司。9.北京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诚通新新公司签订的《1#武警用房等6项(新建武警用房等场所设施)建筑工程维修劳务分包合同》、北京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新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诚通新新公司签订的《1#武警用房等5项(新建武警用房等场所设施)工程监区围墙外围护工程劳务合同》、北京新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述证明上显示2020年北京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诚通新新公司签订上述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及后续维修期间由***、鲍恩山负责现场监督检查;2019年北京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诚通新新公司签订了上述劳务合同,工程施工完成后于2021年5月10日至5月31日对本工程进行维修,维修期间***负责现场监督检查。10.2021年10月10日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2021年10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北京往返湖南省郴州市的火车票订单。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上显示施工单位为诚通新新公司,项目经理处有***的签字,并附有诚通新新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显示工程名称为奥园华府1#、3#、8#栋及地下室,建设单位为郴州加利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诚通新新公司,项目负责人为***。以上证据9、证据10用以证明***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为诚通新新公司工作的事实。11.***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0000100********的个人活期账户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交易明细,证明其与诚通新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诚通新新公司发放工资的事实。
本院认为,诚通新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从***提交的证据和陈述可以确认,***与诚通新新公司之间在2021年7月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诚通新新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未按照每月工资14000元的标准足额支付其工资,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诚通新新公司支付其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的伙食费6720元、房租费21780元、交通补贴46200元、房租税金544.5元、报销款2177.77元,共计77422.27元,因其提供的主要证据“项目资金审批表”中的申请人并非为***本人,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要求诚通新新公司支付其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欠付的工资,根据***向本院提交的员工异动申请表网上审批单、部分月份的工资册、工资收入流水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在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的工资收入金额予以确认,对***的该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第五项诉讼请求,***要求诚通新新公司支付其2020年4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综合其提交的考勤表、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对其加班事实予以确认,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中合理计算部分予以支持。对于第六项诉讼请求,***要求诚通新新公司支付其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的防暑降温费,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第七项诉讼请求,***要求诚通新新公司支付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建造师津贴,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
153080元;
二、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85517.24元;
三、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的建造师津贴306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