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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706民初1037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下花园兴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某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 原告张家口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贸)与被告北京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商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商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材料款122512元(备注2024年2月9日通过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付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了1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22年1月1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提供奥园(京誉府和境园)项目砂石料供应,与被告于2022年9月18日签订了结算单,共计结算价格246491元,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13979元,欠付132512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所欠材料款,被告均推脱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某某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为奥园(京誉府和境园)项目提供石料。2022年9月18日签订了结算单,共计结算价格246491元。至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13979元。2024年2月9日通过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付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了10000元,截至开庭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251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供应砂石料的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向其供应砂石料,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材料款,但是截至开庭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122512元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12251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9月18日完成结算,因此原告主张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从2022年9月19日计算利息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乙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材料款122512元及利息(利息以12251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同业拆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2年9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5.12元,由被告北京某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