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通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4民初4285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天正,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通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玉都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0HQDHX9。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南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764881514N。
法定代表人:杨学东,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通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通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通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易声扬
书 记 员  张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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