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30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30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得股票、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