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33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河南省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1717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3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商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