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30民初1117号
原告:河南省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郑州市经三北路财富广场2号楼5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692168575Q。
法定代表人:胡明爽,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桐柏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位于桐柏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330176841049N。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阳市独山大道与仲景路交叉口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3007957199666。
法定代表人:邱东辉,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柏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笑寒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桑婷
书记员李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