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28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被执行人:洛宁湖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与洛宁湖滨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执行线索,且被执行人在金融、工商、车辆及房产机关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4178856.00元及利息,执行费4418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红民
审判员 :赵朝亮
审判员 :刘胜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