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3民初1926号
原告(案外人):***,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第三人:韩小伟,男,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第三人: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北小浪底专用线西侧。
法定代表人:顾卫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韩小伟、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33元,减半收取计3516.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颖
人民陪审员 王保成
人民陪审员 吴振川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