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03执异4号
案外人:董新锋,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5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董新民,男,汉族,1972年3月23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北小浪底专用线西侧。
法定代表人:顾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董新民、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董新锋对本院执行董新民名下位于孟津县麻屯镇麻聂路东段北侧第1幢1-701号房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董新锋称,经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董新民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孟津县麻屯镇××北侧××号房屋,房屋面积127.40㎡,交付给董新锋所有,以抵偿应承担的赔偿款柒万元整。
本院查明,***持生效的(2018)豫03民终14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做出(2018)豫0303执11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新民、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存款2786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查封涉案房产。
董新锋向本院提供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执行笔录(记录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抵债协议(董新民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孟津县麻屯镇××北侧××号房屋,房屋面积127.40㎡,交付给董新锋所有,以抵偿应承担的赔偿款柒万元整。协议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本院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应支付赔偿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可依法执行其名下财产。涉案房产仍在董新民名下,本院执行该房产并无不当。虽然董新锋提出异议,主张经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但洛龙区人民法院并未依据该协议做出确权文书,并不对本院执行行为产生阻却效力。董新锋与董新民的抵债协议约定未经法定程序,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将董新民财产处置给董新锋,于法无据,其约定以物抵债行为不产生阻却执行效力。因此,本院不予支持董新锋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新锋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罗炜
审判员 张 沛
陪审员 王 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