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03执1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北小浪底专用线西侧。
法定代表人:顾卫东。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民终14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8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严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等,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调查了被执行人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在银行均有开户,但账上余额均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证券公司查无股票信息,公安部车辆登记查到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信息,查封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名下豫C×××××号、豫C×××××号车辆,但法院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产登记信息,孟津县房屋管理局查封了***名下位于河南省孟津县麻屯镇麻聂路东段北侧第一幢1-701号房屋,但该房屋有异议正在处理中,暂不宜处置。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查无开户信息。
三、2018年9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8年10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顾卫东高消费。
四、2018年9月8日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北小浪底专用线西侧进行现场调查,并找到被执行***,同日到被执行人***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泰山西街6号进行现场调查,但未找到***下落。
五、2018年9月8日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作出拘留十五的措施决定,已经实际拘留,2018年9月23日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措施决定。
六、2018年12月14日,我院工作人员得到线索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当日主动履行100000元,申请执行***实现债权100000元。
本院认为,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尚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