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林,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秦国立,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陕0304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已付款639596.8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75元,执行费891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28639.07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并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3.经网络查控系统,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等相关财产信息;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加入限制消费名单,对其实施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04执2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 煜
审判员 孙武军
审判员 贾小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