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4751号之一
原告:**占,男,汉族,1974年8月6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理人:田翠英,女,汉族,1972年5月1日生,系**占妻子,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房地产大厦金座**,社会同一信用代码:91410303697319889H。
法定代表人:秦国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少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