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让与某某、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04执618号
**让、***、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让与被执行人***、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04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让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615474.87元、案件受理费977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冻结了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让协商达成协议,由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付给**让60万元,**让自愿放弃剩余执行请求。本院划拨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08652元,支付给**让60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652元。**让自愿放弃剩余执行请求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未损害其他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院(2019)陕0304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27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